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上述机构设立时,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撤销时也应履行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事业和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协会开展正常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直接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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