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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2页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5-10-14 10:51:48  浏览次数:


 
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四)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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