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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的要求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9-10-15 12:46:20  浏览次数:

汽车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的要求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规定,汽车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2)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3)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②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③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0m。
 
  4)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5)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①Ⅳ类汽车库;
 
  ②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③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④Ⅱ、Ⅲ、Ⅳ类修车库。
 
  6)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双车道不宜小于5.5m。
 
  7)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第七节 避难层
 
  避难层是发生火灾时,人员逃避火灾威胁的安全场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其设置楼层、高度和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民用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超50米。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并采用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照度不应低于3lx。
 
  9)避难层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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