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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0-02-26 08:40:13  浏览次数: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民用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可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其允许层数和建筑高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 2 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乙级防火门,以避免对人员可能处于睡眠状态的卧室等造成直接影响。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0m2。

  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区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大,人员较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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