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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0-06-05 11:06:21  浏览次数: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5.5.11 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 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时,高出部分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 1 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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