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的设置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0-06-08 11:31:30 浏览次数:
防火门的设置规定
防火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门。
1.分类
1)按耐火极限:常见的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 1.50h、1.00h和 0.50h,对应的分别应用于防火墙、疏散楼梯门和竖井检查门。按隔热,部分隔热和非隔热分 ABC 三类
2.防火要求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 6.4.11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 的规定。
变形缝: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