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3-25 浏览次数:
施工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施工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
(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3)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投标最高限价可以是一个总价,也可以是总价及构成总价的主要分项价。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原件的,投标人应提交。原件经审验后应及时退回。经审验一致的原件复印件将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复印件存有疑问的,仍可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应原件,投标人应提交。
2.发布招标公告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2)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可不组织)
(1)投标人可自主参加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2)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
(3)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勘查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将解答以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若有)
(1)投标人有疑问,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澄清;
(2)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3)如澄清修改通知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4)采取电子招标方式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一般载于相应公告栏里,并不另以书面形式发送。
5.开标
(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证明文件参加。
(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开标应当有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
(4)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接收投标文件:
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②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6.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8.公平竞争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招投标相关主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在招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