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7-09-25 浏览次数:
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内容包括: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一次交付一次计算,分批交付,分批计算。 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
(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等按比例分摊
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3.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1)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1)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4)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载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作价。 5)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即企业为无形资产支出的费用应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内得到及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