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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




咨询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拖工作。
 
第二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设《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4个科目。
 
第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举行。《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和《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3个科目的考试时问均为2.5小时,《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问为3小时。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者,可免试《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只参加《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一)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或者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工程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程咨询业务工作满8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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