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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等具体考务日程安排公告第3页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6-02-23   浏览次数:





 
  附件2:网上报名操作注意事项
 
  1、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格式,200*160像素,大小在20K-40K之间;证书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在500K-3000K之间。
 
  2、进行网上报名前,请关闭拦截弹出窗口功能。常见的软件有:3721上网助手、Google Bar、Alexa Bar等。
 
  3、每次离开系统时,都要点击“注销”,不要直接关闭页面。
 
  4、多人使用同一台机器报名时,在一个人完成报名后,请点击“注销”后,再重新开始第二个人的报名工作。
 
  5、为确保信息安全,避免被他人篡改,请在每次使用完本系统后,按以下步骤操作:
 
  (1)请点屏幕上方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
 
  (2)在“内容”页中点[自动完成];
 
  (3)在[自动完成设置]窗口的撤消“表单”、“表单的用户和密码”选项;
 
  (4)点[清除表单]—[确定]—[确定];
 
  (5)关闭“浏览器”。
 
  6、为保证随时看到最新的网页内容,请在每次使用本系统前,按以下步骤操作:
 
  (1)请点屏幕上方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
 
  (2)在“常规”页“Internet临时文件”栏中点[设置];
 
  (3)在“检查网页的较新版本”栏中选“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选项;
 
  (4)点[确定]-[确定]。
 
  7、考生登陆后,若总是提示“登陆超时”,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请点IE菜单栏的[工具]—[Internet选项];
 
  (2)在“安全”页把internet安全性设置修改为“中”;
 
  8、在打印报名表、订书单、准考证时出现格式问题,请您调整文件—页面设置—页边距。
 
  9、请将IE浏览器的安全级别设置为“中”,并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修改为启用或提示。
 
  10、网上支付成功后,会出现银行成功页面,请点击返回商户按钮,或等待页面自动跳转。如果手工关闭此页面,那么报名系统将无法接收到银行发回的交费成功信息。
 
  11、如果网上支付完毕,但未返回交费成功确认页面或不能打印报名表,请先查询交费结果,同时查询银行卡余额。如未扣款,可重新进行网上支付;如已扣款,请于次日再上网查询交费结果,如还显示未缴费请在当日内(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打印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到市人才考评中心查询,否则不能参加考试,后果自负。
 
  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节选自人社部令第12号)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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