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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4-04-23   浏览次数:141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一)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二)判决
  1、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有: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证据不足;○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 违反法定程序;○4 超越职权;○5 滥用职权。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再一定期限内履行。
  (4)认为行政处分显失公平(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裁决。
  2、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 元至100 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据不直接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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