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校动态网校名师网校课程网校帮助学员心声课件更新免费试听招生方案快速选课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8-10-12   浏览次数: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抵押物和抵押的效力的规定;法律对实现抵押权的规定。
 
  (2)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4)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tags: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相关资讯

    无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建工网校 | 建设工程教育 | 客服QQ | 网站导航 | 百度地图

严正声明 | 版权所有 建工网

豫ICP备14002508号-2 | 内容勘误邮箱:jsgc1618#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