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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高度不大于27m)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大于27m为高层住宅。

2、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m。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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