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的基本程序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
开标前的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6.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其他建筑工程,可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编制。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资格审查
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是投标前审查(不符合不参与投标),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审查(不符合即废标)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应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