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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知识点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4-01   浏览次数:




投标保证金知识点

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并不得高于80万。

2.实行两阶段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

(1)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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