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的质量事故预防措施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4-05 浏览次数:
施工过程的质量事故预防措施
一、施工质量因素控制
(一)施工人员控制
(二)材料的质量控制
(1)材料进场必须检验,依样品及相关检测报告进行报验,报验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
(4)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件和工程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拒绝验收。
(5)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6)对承包方自行采购的物资应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证。
(7)在进场材料的管理上,采用限额领料制度,由施工人员签发限额领料单,库管员按
单发货。
(三)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
(2)进场的施工机械应经检测合格,满足施工需要。
(3)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或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
(4)计量人员应按规定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验证,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分项工程(工序)控制
(1)施工管理人员在每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工具及材料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
(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
措施及设计变更要求,应在执行前向执行人员进行书面交底。
(二)特殊过程控制
(2)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
(4)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应经项目部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三)不合格产品控制
4.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让步接收或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5.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7.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合格的产品,应邀请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8.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