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8-11 浏览次数: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原则上采用该种方式)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该种方式。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4.金额
①累计扣除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②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时,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时间:14天
四、保修
1.保修责任
(1)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修复通知
(1)保修期内,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
(2)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