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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知识点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9-11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知识点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双方可约定;

  2.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与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一致);

  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4.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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