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投标条件与程序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9-11 浏览次数:
施工招投标条件与程序
一、招标的基本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保密);
2.编制招标控制价(公开);
3.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5日);
4.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内容);
5.发售招标文件(5日);
6.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7.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8.开标(时间、组织者、参加者、至少3家);
9.评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方法、排列候选单位);
10.确定中标单位;
11.发出中标通知书;
12.签合同、履约保证金(时间、金额、要求)。
二、投标报价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综合单价中要考虑招标人规定的风险内容、范围和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投标人的优惠必须体现在清单的综合单价或相关费用中,不得以总价下浮方式进行报价,否则以废标处理。
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计价标准所计算得出总费用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