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标的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验收
合同中应该明确货物的验收依据和验收方式。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入库验收等方式。
3.交货期限的确定方式
(1)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4.价格
(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5.违约责任
(1)供货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货、不能供货、供应的货物有质量缺陷或数量不足等。对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若发生采购方的其他损失,其实际开支的费用也应由供货方承担。供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贷款来计算违约金。
(2)需方采购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按合同要求接受货物、逾期付款或拒绝付款等,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签订以后,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并要承担由此给供货方造成的损失。采购方不能按期提货,除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逾期提货给供货方造成的代为保管费、保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