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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含义是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4-09-17   浏览次数:




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含义是

1.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含义是(  )。

A.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

B. 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

C. 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当性手段的选择

D. 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

【答案】 C

【解析】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 当性手段的选择,保障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的均衡,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 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 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仲裁案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B. 首席仲裁员必须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C. 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 当事人约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必须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

【答案】 C

【解析】A选项错误,《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B选项错误,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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