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7-03-31 浏览次数:
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
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①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②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③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
④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