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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7-09-02   浏览次数: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工程;

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1.监理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监理责任

违约(合同)和违法(强制性标准)。

(四)工程监理的职权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链接】专项施工方案也需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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