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2-21 浏览次数:
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1)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
2)可分为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两种资质。
(2)关于检测机构的限制性规定
2)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未限制不能与建设单位有关系);
4)检测机构不得转包业务。
(3)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规定
1)检测报告必须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两字一章);
2)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3)如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