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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2-21   浏览次数:




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1)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

  2)可分为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两种资质。

  (2)关于检测机构的限制性规定

  2)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未限制不能与建设单位有关系);

  4)检测机构不得转包业务。

  (3)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规定

  1)检测报告必须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两字一章);

  2)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3)如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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