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17-12-20 浏览次数: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一)市场准入管理
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二)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1.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5.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7.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8.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
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9.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三)法律责任
3.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4.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约定的勘察费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