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7-13 浏览次数:
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对化石、文物的保护;
3.出入现场的权利;
4.场外交通;
5.场内交通;
6.许可或批准;
7.提供施工现场,最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移交施工现场;
8.提供施工条件;
9.提供基础资料,并为准确性负责;
10.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1.支付合同价款;
12.组织竣工验收;
13.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二、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2.竣工日期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2)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缺陷责任与保修
(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