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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投稿人:  时间:2021-07-13   浏览次数:




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对化石、文物的保护;

  3.出入现场的权利;

  4.场外交通;

  5.场内交通;

  6.许可或批准;

  7.提供施工现场,最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移交施工现场;

  8.提供施工条件;

  9.提供基础资料,并为准确性负责;

  10.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1.支付合同价款;

  12.组织竣工验收;

  13.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二、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2.竣工日期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2)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缺陷责任与保修

  (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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